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章程
106年10月2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
107年2月8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
107年3月30日第一屆第一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
109年8月18日第一屆第七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通過追認並修訂
110年8月18日第一屆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
112年7月14日第二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
113年12月6日第二屆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
第 一 章 總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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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1 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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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章程依據工會法、工會法施行細則及人民團體法暨相關法令訂定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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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2 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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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會定名為「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」,簡稱「元大銀行企業工會」(以下稱本會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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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3 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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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會以保障會員權益,增進會員知能,改善勞動條件,促進勞資合作為宗旨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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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4 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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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會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屬員工為組織範圍,會址設於臺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二段125號2樓,並視會務發展需要及會員分布情形,得設分支機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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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5 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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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會之任務如下: 一、團體協約之締結、修改或廢止。 二、勞資爭議之處理。 三、勞動條件、職業安全衛生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。 四、勞工政策與法令之制訂及修正之推動。 五、勞工教育之舉辦。 六、會員就業之協助。 七、會員康樂事項之舉辦。 八、工會或會員糾紛事件之調處。 九、依法令從事事業之舉辦。 十、勞工家庭生計之調查及勞工統計之編製。 十一、協助會員有關勞動事件法所定勞動事件之處理及相關事項。 十二、其他合於第3條宗旨、及法律規定之事項。 如遇有元大商業銀行發生被合併、解散、清算、破產等無法繼續營運且影響會員 工作權之虞,本會得另行修訂前項第一款團體協約條款,以保障會員權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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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二 章 會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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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6 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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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會會員分為一般會員及贊助會員。 凡任職於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屬機構服務之員工,除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之經理人外,均應加入本會為一般會員。 前項所訂不得加入為本會會員之員工,凡認同本會宗旨,亦得向本會申請入會為贊助會員。 一般會員因升遷或調任至不得加入為會員之主管,得變更為贊助會員。但原擔任本會理事、監事或各項代表者,經理事會決議,得保留其職務至任期屆滿為止。 會員入會時,應辦妥會籍登錄手續並繳納會費後,方享有本會會員之權利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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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7 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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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,履行決議案及依照規定按期繳納各項會費之義務,並依法享有本會一切權利。一般會員有發言、表決、選舉、被選舉、罷免及依法應享之權利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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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8 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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贊助會員不具表決、選舉、被選舉、罷免及不得擔任本會理事、監事及各項代表之權利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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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9 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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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、決議、團體協約或其他不法情事,致損害本會信譽與權益,經監事查證屬實者,得經理事會決議,按情節輕重,予以警告、停權、罰款或除名等處分;惟除名處分應經會員代表大會出席人數達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生效。 會員如未按月繳交經常會費,經本會通知繳款日起一個月內無完成繳款,則自動喪失會員資格。 贊助會員如有損害本會之行為,經監事查證屬實者,得經理事會決議,取消其贊助會員資格。 會員代表、理事、監事、理事長、副理事長之警告、停權、解任或除名處分,亦適用第一項規定。 會員經除名或停權等處分或自行退會,即不適用本會與雇主簽訂團體協約約定之勞動條件、權益;欲重新申請入會者,應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,並履行決議內容後方得入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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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10 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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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會會員人數達到一百人以上時,得由會員大會改為會員代表大會,會員代表之任期不得超過四年,連選得連任。會員代表選舉辦法、參選員額及名單,授權理事會決議另訂定之,並於選任會員代表後,經會員代表大會追認通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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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三 章 組織之職權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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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11 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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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,置會員代表15人,候補人數不得超過15人。 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,由理事會處理工會一切事務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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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12 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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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會置理事五人,候補理事二人,組織理事會;監事一人,候補監事一人。理事會置理事長一人,以無記名單記法選任之。本會設副理事長一人,由理事長自理事中指派,副理事長襄助理事長推動會務。理事長請假、出缺或無法執行職務時,由副理事長代行其職務。理事、監事及候補理事、監事均由會員代表互選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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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13 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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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會理事、監事、理事長、副理事長之每任任期均為四年,理事及監事連選得連任,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為限。理事出缺時,由候補理事依得票數多寡遞補,但以補足原任未滿之任期為限。如遞補後仍不足會議召開法定人數時,應就缺額部分進行補選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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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14 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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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會得設總幹事一人,受理事長指導,處理一切會務,下設秘書、組長、幹事、助理幹事若干人,分層指揮處理交辦事項,各項會務人員之管理、員額及待遇,由理事會依照勞動基準法之規定,並視本會財務狀況及工作需要決定。 會務人員、顧問之聘用及解聘,應提經理事會議決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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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15 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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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會理事、監事均為義務職,得酌支差旅費;聘任專任會務人員為有給職,其員額及薪資授權理事會決議核定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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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16 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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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會得視業務需要,設置各種委員會或小組,必要時得聘請顧問,其員額及待遇授權理事會決議核定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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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17 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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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如下: 一、本會章程之通過或修正。 二、財產之處分。 三、工會之聯合、合併、分立或解散。 四、會員代表、理事、監事、理事長之選任、解任及停權之規定。 五、會員之停權及除名之規定。 六、審核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之預(決)算,聽取並審查理事會工作報告。 七、事業報告及收支決算之承認。 八、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 前項第四款之規定經議決訂定者,不受人民團體法及其相關法令之限制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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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18 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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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會理事會職權如下: 一、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。 二、審核會員入會、退會及移轉事宜。 三、擬定工作計劃、籌集經費、編擬預算及編撰工作報告。 四、處理本會會務及有關會員權利與義務之重要事項。 五、採行或接納會員之合理建議。 六、處理理事會移付事項。 七、處理其他重要事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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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19 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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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會理事長職權如下: 一、召開理事會議及會員代表大會並擔任主席。 二、執行理事會之決議案。 三、綜理日常會務並指揮監督本會會務工作人員。 四、對外代表本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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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20 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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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會監事職權如下: 一、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。 二、稽核本會經費收支及其他有關財務事項。 三、審查本會各項工作執行情形。 四、審查理事會處理之會務。 五、考核本會會務人員工作狀況。 六、其他有關監察事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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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四 章 會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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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21 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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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會會員代表大會,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,由理事長召集之。 定期會議,每一年召開一次,於會議召開當日之十五日前,將會議通知送達會員代表。 臨時會議,應經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五分之一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請求,或監事之請求,由理事長召集之,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三日前,將會議通知送達會員代表。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,會議通知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一日前送達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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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22 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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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會理事會分為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之。 定期會議,每三個月至少開會一次,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七日前,將會議通知送達理事。 臨時會議,經理事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由理事長召集之,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一日前,將會議通知送達理事。理事長認有必要時,亦得召集之。 理事應親自出席會議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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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23 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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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會會員代表大會、理事會議等各項會議,應有會員代表過半數出席,始得開會;非有出席會員代表過半數同意,不得議決。惟第17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事項,非有出席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,不得議決。 會員代表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表出席。每一會 員代表以代表一人為限,每次會議所有委託之代表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三 分之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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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五 章 財務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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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24 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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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 一、入會費、經常會費。 二、基金及其孳息。 三、舉辦事業之利益。 四、委託收入。 五、捐款。 六、政府補助。 七、其他收入。 前項入會費暨經常會費依年度會務計畫訂定收取標準,入會費暨經常會費不分一般會員及贊助會員,入會費為每人新臺幣100元,經常會費為每月新臺幣50元,按月於當月入薪日自會員薪資帳戶扣款。中途入會員工之上述各項收費,如於每月15日前(含)入會者,併入當月入薪日自薪資帳戶扣款;如於16日後(含)始入會者,併入次月入薪日且一併於自薪資帳戶扣款。 退會會員之經常會費,如於每月15日前(含)退會者,當月即不予扣款;如於16日後(含)始退會者,當月仍自薪資帳戶扣款且不退還所繳之經常會費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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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25 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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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會每年應將財產狀況向會員代表大會提出書面報告。如有會員十分之一以上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連署,得選派代表會同監事查核工會之財產狀況。 每月由理事會編製會計月報表提送監事審核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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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26 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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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會工作計劃及會計年度自每年1月1日起至當年12月31日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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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六 章 附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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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27 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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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會解散時,除因破產、合併或組織變更外,財產應辦理清算,除清償債務外,其賸餘財產之歸屬,由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處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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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28 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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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會辦事細則及各種規則由理事會議決,並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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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29 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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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會章程未規定事項,依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、人民團體法暨相關規定辦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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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30 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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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章程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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